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我国农作物病虫害呈多发、频发态势,重大农作物病虫害时有发生,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条例》从四方面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防治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治相关工作。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防治工作,并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
二是健全防治制度。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规范监测内容和信息报告,明确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发布主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农业农村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储备应急物资,病虫害暴发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三是规范专业化防治服务。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要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建立服务档案,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四是鼓励绿色防控。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普及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推进防治工作的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有关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依法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此外,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