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成员确认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取得相关原始凭证,纳入账内核算,按实际使用情况,分清资产类别,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意见》明确,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编制名册,发放证书,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通过投改股的方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股权管理方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静态管理,提倡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成员股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但要防止和避免股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意见》还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项目开发、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自治区农业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是要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受益,通过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