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登记范围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境外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进口饲料登记范围
(0)宠物饲料(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1)配合饲料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 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 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登记要求及流程
1、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3、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4、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5、申报文件准备完毕后,需把文件提交到农业部进行审批
6、 文件审批合格后,需凭农业部派样通知做样品复检
7、样品复检合格,农业部签发正式证书